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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通知
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项目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4年05月23日 00:00 浏览次数:

一.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

⑴参保人员使用超出《山东省基本医疗保新药品目录》(2010年版)(简称《药品目录》范围外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。

⑵《药品目录》中所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目录,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。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: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;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,干(水)果类;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;④各类药品中果味制剂、口服泡腾剂;⑤血液制品、蛋白类制品(特殊适应与急救、抢救除外);⑥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。

二、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

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:

⑴服务项目类:挂号费、院外会诊费、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、病历工本费,复印费;出诊费、检查治疗加急费、 点名手术附加费、优质优价费、自请特别护士费、特约上门服务费、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。

⑵非疾病治疗项目类:各类美容、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、健美器具的费用。①治疗粉刺,雀斑,痤疮疤痕,色素沉着,黑斑; ②口吃,打鼾;③兔唇,鞍鼻; ④对眼,斜视矫治,单眼皮改双眼皮;⑤脱痣,穿耳,平疣,腋臭;⑥护肤,面膜,倒膜; ⑦冷烫睫毛,纹眉,纹眼线,洗眉,修眉,祛黑头,脱毛,植发,染发;⑧洁牙,牙列不齐矫治,义齿修复(包括桩冠、套冠、全口义齿、局部义齿),种植牙,色斑牙治疗,镶牙;⑨验光配眼镜,装配假眼,假发,假肢,助听器,助行器,各种治疗鞋;⑩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。 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。 预防、保健项目:①各种健康体检、婚前检查、出境体检等费用;②各类预防的费用。包括预防服药、预防注射、疾病普查普治、社会调查、疾病跟踪、随访的各种费用。各种非治疗性咨询、鉴定费用 :①心理咨询(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)费、营养咨询费、婚育咨询费、性咨询费、健康咨询费;②气功费、食疗费、体疗费、各种保健按摩费;③中风预测、健康预测、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;④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、药浴费;⑤司法医疗鉴定、医疗事故鉴定、劳动医疗鉴定费用。

⑶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: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(PET)、超高速CT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。 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按摩、检查和治疗器械。①磁疗胸罩、磁疗裤、磁疗褥、磁疗背心、磁疗鞋、磁疗项链等;②降压手表、药枕、药垫等;③各种牵引带、拐杖等;④皮钢背心、腰围、钢头颈等; ⑤胃托、护膝带、提睾带等;⑥肾托、子宫托、阴囊托、人工肛袋。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 ⑷治疗项目类: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。②除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。③近视眼矫形术。④音乐疗法,保健性的营养疗法。⑤戒烟、戒毒治疗,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。 ⑸其他:①各种不育(孕)症、性功能障碍的检查、治疗费用,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。②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。③用于环境卫生、防暑降温、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。④不属于《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》范围内的诊疗项目。三、其他规定1.非公立医院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。2.寒暑假期间非急诊费用不予支付。

3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服务设施范

⑴就(转)诊交通费、急救车费;

⑵空调费、电视费、取暖费、电话费、食品保温箱费、产妇卫生费、电炉费、微波炉费、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;⑶陪护费、护工费、洗理费、门诊煎药费、药引子费、中药材加工费等;

⑷膳食费、营养费;⑸书刊、报纸费、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等。

校 医 院

2014年5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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